騎乘機車需先瞭解機車強制險的權益與保障吧!!

強制險你有購買了嗎???

小心受罰喔!!!

 

機車強制險 - 額度與保障

強制責任保險乃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正式實施,
保險金額為每一個人傷害醫療費用最高新台幣 20 萬元
每一個人死亡金額給付新台幣 200 萬元
每一個意外事故之保險金額不設上限
殘廢則依殘廢等級給付保險金,最高為新台幣 200 萬元

  • 每一個人死亡/殘廢 200 萬
  • 每一個人傷害醫療 20 萬

強制責任保險係承保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機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死亡或體傷,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
保險公司對受害人或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依保險契約規定對受益人給付保險金,給付項目有:

  • 傷害醫療給付
  • 殘廢給付
  • 死亡給付

 如有任合理陪方面的問題還是需洽詢自己的投保單位

 富邦機車強制保險的保戶(排氣量為251cc(含)以上之機車、監理特殊車種及改裝車除外),現在上網完成簡易登錄手續,即可享有富邦保戶獨享的免費「馬路小天使-機車道路救援服務」。

富邦的安心服務,讓您一台車凸全台灣!
茲因礙於國內機車道援公司拖吊設備問題,尚無法對於監理特殊車種、改裝車及大型重型機車為救援服務,謹先行告知為除外服務事項,尚請見諒。

服務內容

(一)、服務項目:1. 因故障或無法行駛之拖吊救援服務及代為送油、充氣等急修服務詳細內容請至注
  意事項查詢。

2. 期限內享有一次拖吊及一次急修服務(基本里程20公里內免費,超過20公里每公里
  酌收50元服務費)。

(二)、服務車種:250cc(含)以下之機車(監理特殊車種及改裝車除外)。

(三)、服務範圍:台灣本島之救援車輛所能行駛之道路,外島地區暫不列入服務範圍。

()、服務時間:全年24小時服務。

()、救援服務:完成登錄後,請將救援服務卡隨身攜帶,欲申請救援服務時可直接撥打救援服務卡上載明之救援專線,並請留意有效服務日期。

強制險保費

【2013/02/27 星期三 經濟日報/B1/基金理財】

注意事項

(1). 完成登錄者(監理特殊車種及改裝車除外)即可免費享有一年期之道路救援拖吊服務,請留意服務截止日期。

(2). 登錄相關資料以本公司電腦資料庫為主。

(3). 自101年7月1日起,排氣量超過251cc(含)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將不再贈送道路救援服務。先前已登錄者,仍可享服務至有效期限結束。

(4). 符合資格且登錄之客戶,期限內富邦提供一次免費拖吊及一次免費急修服務,若需第二次以上之服務時,請參考「道路救援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表」中之「保戶優惠價」,由客戶自行負擔費用。

(5). 拖吊服務以客戶指定地點為主,若無指定則可由服務人員提供建議,惟以不超過基本里程20公里為限,超過基本里程需經客戶同意並議價後始可拖吊 。

(6). 本公司訂有標準作業時間規範(自受理服務後起算至抵達現場服務),但為不可抗力因素(如天災、暴動、交通尖峰時刻及塞車等),致服務有困難或無法提供服務者,不受此規範限制。
‧高速公路以1小時為限。
‧一般市區及道路以1小時為限。 
‧偏遠鄉鎮市區及道路以2小時為限。
‧花東山區以4小時為限。
‧中央山脈偏遠山區以8小時為限。

(7). 客戶申告服務後,若因故取消服務,需於15分鐘內致電救援專線0800-000-911告知,否則將視為一次有效服務。

(8). 客戶對救援過程及服務品質有疑慮者,請撥打專線0800-000-911申訴,將由專人為您服務。

(9). 富邦產險客戶若辦理機車強制險退保註銷後,則道路救援服務隨之終止;若辦理強制險過戶,新車主需重新登錄始可享有本項免費服務,惟有效服務期限仍為一年期。

(10). 富邦產物保險公司保留隨時終止或變更本活動辦法之權利。

(11). 若有疑問請電洽本活動客服專線0800-001-518由專人為您服務。

緣起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係為補償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損失之重要制度之一,各國為合理保障交通受害人之權益,每以法律強制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投保汽車責任保險。

其政策性目的係在藉由強制汽車所有人投保責任保險,當被保險汽車肇事致受害人遭受損害,可由保險公司負賠償及給付保險金予受害人之責,使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之損失獲得基本補償,並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秩序。

因此,我國政府爰參考其他國家立法體例,並且在許多社會賢達及熱心人士如柯媽媽等人的奔走推動下,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完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立法程序,並自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實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為什麼要投保強制險

當汽車肇事而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時,本保險可以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的給付範圍內,轉由保險公司承擔其賠償責任,減輕其經濟負擔。 

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可由請求權人直接申請保險給付,而不必先經過肇事責任歸屬賠償責任之確定及冗長的訴訟程序,所以本保險可以迅速提供受害人基本保障,協助其基本生活之所需,並安定社會。

 

沒有投保強制險會有怎樣的罰則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的投保義務人若未投保本保險或保險期滿後未續保,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規定,若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汽車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機車者,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若未投保汽(機)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是每一位汽(機)車車主的義務與責任,更是愛護自己、保障他人的具體表現。若因未投保而發生事故,觸犯罰責事小,造成終生遺憾的後果才是令人最沈重的負擔。

強制險的理賠範圍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因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

使用或管理汽車造成汽車交通事故之人為加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遭受傷害或死亡之人為受害人。

凡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的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論車禍過失責任是在那一方,受害人或其遺屬都可以依本法規定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金。(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另有規定不得請求或請求時另有限制的情形,依該規定辦理)。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的給付項目有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三種;其中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最高20萬元殘廢給付最高200萬元死亡定額給付200萬元

強制險不理賠的狀況

1.交通事故僅造成車輛或財物損害時,並不包含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之汽車交通事故範圍之內,非屬本保險之承保項目。

2.駕駛人因駕駛不慎發生單一汽車交通事故(例如自行碰撞樹木、橋墩、電線桿等),駕駛人之傷害或死亡係因自己駕駛不慎所致,並無涉及他人使用或管理之汽車,不得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該駕駛人如有加強保障之必要,可自行投保駕駛人傷害保險。 
至於該汽車之乘客或車外之第三人,因該交通事故所致之傷害或死亡,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申請保險金或補償金。

3.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公司或特別補償基金不負保險給付或補償之責: 
 I.故意行為所致。 
 II.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若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保險公司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4.發生汽車交通事故之汽車有二輛以上而且全部是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的汽車時,例如:拼裝車與農用車相撞,各車駕駛人不得申請保險給付或補償金。

 

   

 

 

大台中中古機車行

歡迎來電洽詢:0 9 1 3 - 5 8 6 9 3 8 (陳店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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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店址:台中市北屯區文心路四段207號(肯德基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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